预约合同违约
预约合同违约是指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订立本约(正式合同)的义务未能履行的情况。根据中国法律,预约合同违约的情形主要包括:
1. 明确拒绝订立本约 :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拒绝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。
2. 恶意磋商未决条款 :在预约过程中,对于未决条款(即预约合同中尚未达成一致的部分),如果一方恶意磋商,导致本约不能订立,则构成违约。
3. 重启已决条款磋商 :如果一方对已决条款(即预约合同中已经达成一致的部分)重新进行磋商,导致本约无法订立,也构成违约。
当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时,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,这可能包括:
采取补救措施 :违约方可能需要采取某些措施来纠正违约行为。
赔偿损失 :违约方需对守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。
承担违约金 :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,违约方需按约定支付。
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(信赖损失),而不包括可得利益(履行利益)。此外,如果违约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,守约方还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7条和第94条的规定,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,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。
需要注意的是,预约合同是独立于本约的,即使本约未能订立,预约合同依然有效,违约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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