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抵押无效的18种情形

抵押无效的18种情形

抵押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18种:

1. 主合同无效的,抵押合同无效。

2. 抵押物重复抵押的,抵押合同无效。

3. 抵押物的所有权、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,抵押合同无效。

4. 抵押约定不明、抵押物不特定的,抵押无效。

5. 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,抵押合同无效。

6. 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,抵押合同无效。

7. 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、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等不能作抵押。

8. 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,抵押合同无效。

9. 抵押物为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,抵押合同无效。

10. 抵押物为所有权、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,抵押合同无效。

11. 抵押物为依法被查封、扣押、监管的财产,抵押合同无效。

12. 抵押物为国有企业的关键设备、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,抵押合同无效。

13.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,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,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,抵押合同无效。

14.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。

15. 抵押合同意思表示虚假的,抵押合同无效。

16. 抵押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,抵押合同无效。

17. 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恶意串通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抵押合同无效。

18. 动产抵押合同未进行登记的,抵押合同无效。

以上情形均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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